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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强国:将黑土地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的六大亮点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17 发布机构:宣传部 责任编辑:徐小添 阅读次数:

2021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68条,分为总则、保护利用规划、保护与修复、建设与利用、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202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条例》的出台,正式搭建起了针对黑土地资源保护、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明确各方面主体责任与权益的专项治理法治轨道,夯实了黑土地保护的制度体系。

在黑土地全地类保护的基础上,明确了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工作原则。在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层面上,以往多集中于以耕地为主的土地保护,黑龙江省的黑土地中有20%并非属于耕地类型,《条例》中将符合“以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为标志”特征的土地类型全部设定在应予保护的范围内,可以更加充分和全面地实现对生态系统的平衡治理。

面对全地类的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确定的工作原则是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工作机制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这样的设定不仅符合黑土地保护利用的科学规律,而且建立了全方位、各部门、有主次的区域地块管理模式,使得黑土地的保护利用更加有的放矢,逐步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

在明确政府职责的基础上,规定建立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职责,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条例》是首次在地方法规中规定了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村级巡查职责,以最近的距离、最直接的监管建立了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的发现机制。

以田长制为依托,明确落实黑土地保护的责任体系。《条例》在第三章保护与修复中,规定通过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明确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并具体细化了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

《条例》通过田长制与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有效结合,大大增强了农业生产者保护利用黑土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一旦发现了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就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落实最严格黑土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在明晰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强化保护利用和质量评价机制。《条例》通过对部门职责的设定,明确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黑土地保护利用方面的各项权责,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省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黑土地调查,查清面积、分布、利用等状况;负责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利用等工作,建立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和黑土地数据库等。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黑土地保护利用和质量评价机制的实施主体、权责分配、监督评价及法律责任都予以了明确和强化,确保了黑土地保护利用效果的科学评测。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全面激发各类主体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未尽到黑土地保护责任的,可以不予发放相关补贴资金;对于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的,可以将相关补贴资金交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耕地保护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将资金扶持、奖补规则写进立法,是政策法制化的积极突破,对于充分调动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利用黑土地的积极性,强化黑土地的保护力度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设定黑土地保护周,实现黑土地保护思想宣传上的法治化。《条例》创造性地将每年5月25日所在周设定为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周,定期进行黑土地保护利用的思想宣传,可以从法治上做到统一思想、坚定信念,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新闻来源:学习强国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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